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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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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11 10月1,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增加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2019年10月25日,19最高法發布“兩高”和《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入罪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宣傳、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壹)被監管部門告知後仍實施相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和幫助的;

(五)頻繁采取隱蔽上網、加密通信、數據銷毀等手段,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知曉的情形。

第十二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實施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向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

(二)支付結算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利用廣告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上的;

(五)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的;

(六)救助對象實施的犯罪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

因客觀條件限制,確實無法核實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程度,但相關數額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受助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未立案、未依法作出判決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認定。

第十四條單位犯本解釋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對單位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