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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信息出生日期和身份證不壹樣。

社保檔案與就業、養老保險、計算年限等密切相關。但是有些人看到自己社保檔案裏的身份信息和身份證上的信息不符,會特別擔心影響自己的利益。那麽,社保檔案和身份證不符怎麽辦?我給妳解釋壹下這些知識。

案情簡介

昨日,張先生致電本報熱線反映,由於社保檔案與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不壹致,其姐姐今年無法領取本應領取的退休養老金,他們對此十分苦惱。

張先生說,2004年,她姐姐所在的壹家水果公司破產,所有員工辦理了工齡“買斷”。去年5438年6月+2月,他姐姐終於盼到了能拿到養老金的那壹天,於是趕緊去相關社保中心辦理手續。可是人家壹查,壹個人都沒有!再查壹下,它的年齡記錄還差壹年。於是被告知還要再交壹年的養老保險費,2013和12才能申請養老金。張先生的妹妹捏著手指數著。不是,她已經交了滿期的養老保險(保證保險)。她不能在這壹天出錯。為了釋疑,社保中心翻出了她的檔案。原來問題出在出生日期上。檔案上說張先生姐姐的出生日期是1963。

“我明明是1962出生的。這壹點有戶口本和身份證為證。為什麽在檔案中記錄為1963?”張先生的姐姐想找人幫忙證明自己,但是原單位已經不存在了,這條路被堵死了。問及社保中心,社保中心工作人員表示無權改檔。

昨日,記者就此事專門咨詢了太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部門的人聽清楚了來意,翻出壹份文件,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3月9日發布的通知1999,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上面有明確規定:職工出生日期予以認可,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壹致時,以本人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具體解釋是,壹般情況下,社保部門確認的退休時間主要以最早人事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沒有人事檔案的,主要以戶口本或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確認。但職工人事檔案與戶籍檔案出生日期登記不壹致的,以檔案中最早材料記載的出生日期為確認依據。

法律解釋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8號文件的規定,采用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相結合的方式認定職工的出生時間。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壹致時,以本人檔案記載的第壹次為準。

總之,退休年齡以我檔案第壹次記載的時間為準。我們只能照他們說的做。只要繳納社保費用,就可以依法領取社保。也可以申請修改社保年齡。

被保險人的年齡可以在鑒定後變更。修正的依據如下:

壹、被保險人有勞動人事部門的招聘檔案,根據檔案年齡確定被保險人的年齡。

二、被保險人無勞動人事部門的招工、招聘檔案的,其年齡由市檔案館出具具有社會關系的檔案證明,加蓋公章,並附身份證備查,經鑒定無誤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