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購房,且房款付清的,視為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財產分割。?
2.如果婚前付了首付,其余部分按揭,房產證上列了壹方(或壹方父母)的名字,那麽房產本身就是個人的婚前財產,但領證後付的按揭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
3.婚後誰買房,不管房產證上誰的名字,首付誰出,誰出的多,房子都是夫妻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壹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壹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壹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父母壹方婚後為其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離婚後,壹方以仍有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財產分割。
擴展數據:
相關案例:
2007年經人介紹認識了阿珍和阿俊,並於2008年6月5438+10月65438+5月在梅州市梅江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雙方均無子女。
2014 12.24阿軍向梅江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庭審中,簡某同意離婚,雙方確認無夫妻相同債權債務,但對同壹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存在分歧。
據阿軍說,他現在住的房子是因為征地拆遷,征地拆遷補償款是阿軍在2005年6月份購買的。婚後,簡要求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如果沒有,簡就會離婚。為了避免麻煩,維護壹個來之不易的家庭,阿軍違背簡的意願,帶著她去住建局登記了自己的名字。
阿軍認為,2010年9月房產證登記時加簡的名字是無效行為。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阿軍還提供了住建局備案的“阿軍”的個人房產所有權證和加阿珍簽名的申請書。
簡對此說法有不同意見。她說,她和阿軍結婚後,全心全意照顧家庭,努力工作幫助彌補家庭,幫助阿軍償還個人債務。因此,阿軍自願將自己的名字加在該套房上,依法享有房屋的壹半所有權。
梅江區法院經審理,作出壹審判決,準予原告阿軍與被告阿珍離婚,房屋歸原告阿軍所有,原告阿軍向被告阿珍支付房屋價值折價款21.5萬元。
判決後,阿軍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訴。
梅州中院於今年5月25日受理後,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維持了壹審判決。
法官的陳述
不動產物權變動依法登記,具有法律效力。
負責二審的法官表示,本案中,雖然雙方婚前該套房產權登記為阿軍個人所有,但婚後雙方向房管部門申請加名,該套房產權變更登記為阿軍和簡共有。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房地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地產物權的證明。
婚後雙方在房屋產權登記上加名的行為,視為阿軍自願贈與房屋產權,改變了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為雙方共有。
百度百科-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人民網-婚前買房,婚後加配偶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