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務勞動的受益者是勞動者本人和他們的家庭,因此他們往往被認為與社會無關。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家務勞動由於不直接進入市場參與交換,無法通過市場體現其價值,而且似乎是壹個不確定的量,其價格也很難找到壹個等價物來衡量,因此成為每個家庭都不可缺少的、被每個人忽視的特殊勞動,進而被社會經濟活動的進程所遺忘。
充分認識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並加以法律保護,對於我國家庭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自然經濟條件下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
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是與生產力水平低、社會分工不發達相適應的。當時,正如馬克思所說,人“除非把自己的活動結合起來,並以壹定的方式交換自己的活動,否則就不能生產”。{2}但為什麽人們可以通過某種方式聯合起來“分享活動和交流活動”?家務是它的起源。因為家庭是社會最基本的細胞,有家庭就壹定有家務,是家庭存在的維系和體現。
那麽,維系和體現社會細胞存在的家務勞動能否算是社會勞動呢?而且家務勞動的過程可以說是“人”的生產過程,人都是社會人。這樣,生產社會人的家務勞動的屬性當然是社會勞動。女人在家做家務,男人在外面沒有“分享活動,交換活動”的後顧之憂,實現經濟單位的自給自足生產。
從這個角度來看,家務勞動是可以轉化為社會勞動的,只要他們的家庭或家庭成員之間存在著外在的“互相* * *活動,交換他們的活動”,家務勞動就應該創造經濟價值。美國法律經濟學家波斯納在研究家庭生產理論時說過:家庭作為壹種社會制度能夠存在的事實表明,它必然具有重要的經濟效率。{3}家庭的經濟效率來源於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