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承擔報廢義務,包括:達到規定的使用年限;經修理調整,不符合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的相關要求。
經修理或者調整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或者采用的控制技術仍不符合在用車國家標準的有關要求的,檢驗期屆滿。竣工後連續三個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在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方面,條例明確規定小型、微型出租汽車使用年限為8年,中型出租汽車使用年限為10年,大型出租汽車使用年限為12年,公共汽車使用年限為13年,專用校車使用年限為15年,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車輛除外)使用年限為20年。13年。
國家引導達到壹定行駛裏程的機動車報廢。
擴展數據:
1、9座及以下非營運客車(含轎車、越野車)已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繼續使用,無需審批。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壽命,每年進行兩次定期檢驗。超過20年的,從21年開始,每年進行4次。
2.旅遊客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客車已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使用年限可延長至不超過10年。逾期報廢的旅遊客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逾期報廢的9座及以上非營運客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逾期報廢超過15年的,每年檢驗4次。
3.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按照營運車輛規定的使用年限(8年)報廢。
百度百科-車輛報廢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