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鄉鎮社保所主要辦理轄區內的社會勞動保險業務和失業救濟登記。
社會保險覆蓋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村辦集體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的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和城鎮自由職業者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萊山開展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除按規定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城鎮自由職業者外,其他所有企業均應參加上述五種保險,不可選擇性。
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須知
壹、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批準後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表,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辦理註冊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批準設立證書或其他批準文件的復印件及其復印件。
2、《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及其復印件。
3.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4.公章
二。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
用人單位經核準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按時足額申報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費。
1,繳費基數:企業職工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本年度的繳費基數。職工月平均收入低於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比例繳納,以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納。
2.申報繳納時間:用人單位每月依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本單位當月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量和金額。經社會保險機構核定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於每月1-10日足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逾期不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除依法補繳欠費外,從欠繳之日起計收利息。
3.增減繳費人數:根據勞動關系確定社會保險關系的原則,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應當及時辦理增減人數手續。
辦理增加職工人數手續時,應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增加表》(見附件1)壹式兩份和新參保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辦理減員時,應提供加蓋公章的《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核減表》(見附件二)及其他減員證明材料,包括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調動)的人員,應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已停保職工解除合同證明;(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3)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參考資料:
鄉鎮社會保障研究所-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