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根據常住戶口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長沙市行政區域內遷入市區的35周歲(含)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的高等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擬將戶口遷入我市市區的,憑高校畢業證、戶口遷移證或戶口簿內頁、申請表到長沙市政務中心(長沙市人才服務窗口)或屬地派出所辦理手續,當場補齊材料。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書面委托戶主、直系親屬或單位集體戶口代理人辦理。根據定居地址的不同情況,移民還應分別提交以下材料:
(壹)落戶自有房屋的,提交本人自有房屋所有權的相關證明文件;
(二)定居在親友戶口所在地的,提交親友戶口簿;
(三)在租賃房屋落戶的,提交戶籍所在地同意的房屋租賃合同;
(四)落戶在單位集體戶的,提交單位出具的就業證明;
(五)落戶長沙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或市、區、縣(市)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提交本人申請。
長沙市公安局網上公安局、長沙公安微信微信官方賬號、支付寶長沙城市服務、警民通APP等在線服務提供優先服務,設立高校畢業生戶口身份證業務專用通道。
高校畢業生如對落戶業務有異議,可在長沙市公安局網上公安局電話咨詢或留言。因參軍、出國等各種原因註銷(刪除)戶口的畢業生,以及其他未作規定的事項,仍按《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辦法》和《長沙市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執行,與本辦法不壹致。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長沙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戶籍需要變更的內容見《長沙市大中專畢業生落戶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長沙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根據常住戶口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長沙市行政區域內年齡在35周歲(含)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的高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遷入市區。
第三條高校畢業生擬將戶口遷入我市市區的,憑高校畢業證、戶口遷移證或戶口簿內頁、申請表到長沙市政務中心(長沙市人才服務窗口)或屬地派出所,材料齊全當場辦理手續。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書面委托戶主、直系親屬或單位集體戶口代理人辦理。
第四條移民還應當根據定居地的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材料:
(壹)落戶自有房屋的,提交本人自有房屋所有權的相關證明文件;
(二)定居在親友戶口所在地的,提交親友戶口簿;
(三)在租賃房屋落戶的,提交戶籍所在地同意的房屋租賃合同;
(四)落戶在單位集體戶的,提交單位出具的就業證明;
(五)落戶長沙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或市、區、縣(市)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提交本人申請。
第五條長沙市公安局網上公安局、長沙公安微信微信官方賬號、支付寶長沙城市服務、警民通APP等在線服務器提供預約優先服務,為高校畢業生設立戶口身份證業務專用通道。
第六條高校畢業生在辦理落戶業務時,如對辦理情況有異議,可在長沙市公安局網上公安局電話咨詢或留言。
第七條畢業生因參軍、出國等各種原因註銷(刪除)戶口的,以及其他未規定事項,按照《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辦法》和《長沙市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以及長沙市公安局此前制定的相關規定,仍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或更正,由戶主或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長沙市公安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