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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市場信用建設

第四十八條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建築施工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和社會各界參與的建築工程信用體系,完善信用評價、工程評估、合同履約、建築市場不良行為等信用記錄,整合信息資源,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規範建設行業行政審批、監督管理、政策服務等相關信息的公開和發布,為建設工程領域的信息查詢、政策咨詢和社會監督提供便利和服務。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全省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實施方案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全省統壹的建築市場綜合監管信息平臺,收集、核實和公布建築市場各方的信用信息,建立建築市場信用檔案。

建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稅務、金融、監察、司法等有關部門應當共享建築市場相關信用信息。

第五十條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在建築業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作用,鼓勵行業組織根據信用建設的基本要求,建立行業自律規範和企業信用等級評價體系,對建築市場相關主體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價,推進行業信用建設。

第五十壹條建設單位、建築施工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建築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重合同、守信譽,在建築工程的市場準入、發包、招標、合同造價、質量安全、中介服務等方面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自覺履行社會責任。

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公眾在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作用,加強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五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市場信用公布制度,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建築企業的良好信用和不良行為記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