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地產交易及其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交易的監督管理。
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房地產交易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
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工商、公安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第四條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辦理房地產轉讓、租賃、抵押和中介服務,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第二章房地產轉讓第五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依法轉移房屋所有權的行為。主要包括:
(壹)出售和拍賣;
(2)捐贈和交換;
(三)償還債務;
(四)房地產合資合作,作價入股;
(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合並、分立、收購、兼並而變更房屋權屬的;
(六)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或者仲裁機構的裁定、調解已經改變房屋權屬的。第六條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並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稅費,不得隱瞞或者虛假申報。第七條房地產轉讓後,應當到房屋權屬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具體註冊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商品房預售第八條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在竣工驗收前銷售其已建成的商品房,買受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後,開發企業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商品房的行為。第九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
開發企業取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方可進行商品房預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預售商品房或收取任何具有預售款性質的費用。第十條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
(2)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施工合同和施工進度計劃;
(四)開發建設項目形象進度的相關資料(多層建築達到最高水平,高層建築達到三分之二以上水平);
(五)商品房預售平面圖(附預售面積測繪報告);
(六)前期物業服務和物業管理已經實施的房屋。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開發企業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並進行現場勘察;符合規定的,10日內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壹條商品房預售時,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明示:
(1)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二)工商營業執照;
(3)國有土地使用證;
(四)商品房面積預測報告;
(五)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居住區配套設施平面圖;
(六)商品房的結構、戶型和裝修標準;
(七)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的證明;
(八)竣工交付時間;
(9)預售款和預付款專用賬戶。第十二條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款監管制度。
商品房預售款是指買受人按照合同約定提前向開發企業支付購房款(含貸款),專項用於購買本項目建設所必需的建築材料和設備,並在商品房初始登記前支付建設進度款。商品房預付款不得挪作他用。
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與預售款開戶銀行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預售款監管協議,並在銀行設立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第十三條開發企業不得直接交存買受人支付的商品房預付款。買受人交付商品房預付款時,應當直接存入預付款開戶銀行的專用賬戶,憑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向開發企業兌付付款憑證。第十四條開發企業使用預售商品房,應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開發企業提供的資料審核批準資金額度。同意使用商品房預付款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並書面通知銀行;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