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增加準駕車型數量的限制:
(1)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壹個記分周期不得有滿分記錄。
(二)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拖拉機和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取得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且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無滿分記錄;或者取得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駕駛資格壹年以上,且在申請前最近壹個記分周期內無滿分記錄。
2.申請增加拖拉機準駕車型的,取得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三年以上,且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無滿分記錄;或者已取得壹年以上大型客車駕駛資格,且在申請前最近壹個記分周期內無滿分記錄。
3.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取得中型客車準駕車型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五年以上,且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無滿分記錄;或者已經取得兩年以上拖拉機駕駛資格,且在申請前最近壹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三)暫住地可以申領的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
(四)不得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拖拉機、中型客車的數量:
1,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
2.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3.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4、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駕駛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且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