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業農村局的職能職責如下:1。負責全市農業和農村工作的協調和綜合,組織研究全市農業和農村發展改革中的問題,提出農業和農村發展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發展改革工作。2、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壹體化體制機制改革建議,指導和協調縣域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研究提出縣域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政策和規劃建議,參與農村小城鎮規劃建設,參與農村社會事業發展。3.貫徹國家發展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農產品加工等各種農業產業(以下簡稱農業)的方針政策。,制定我市農業發展的政策和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制定涉農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推進農業依法行政。4.研究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經濟經營體制的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和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壹事壹議”籌資籌勞,以及財政獎勵和補償項目的管理,檢查和監督惠農政策的落實,指導和監督治理農業亂攤派、亂收費和亂罰款;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和產權制度改革;引導和支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和發展。5、組織制定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產品加工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的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研究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和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6.承擔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執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工作考核;依法對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實施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農業行政管理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規劃、指導、管理、協調、監督和服務的職責,依法行政,秉公執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完善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執法,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