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農業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和執行,編制農業技術推廣計劃;
2.監督、審計和管理農村土地承包、農村集體資產和農民負擔;
3、宣傳貫徹森林法和林業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4、協助政府制定全鎮的林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保護和管理本轄區的林業資源;
5.負責本鎮水土保持、監督、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工作;
6、負責全鎮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規劃、勘察設計、組織施工、技術指導、質量管理。
法律依據: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管理規定
第三條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績效管理應當遵循職權法定、權責壹致、權責對等、約束與激勵並重、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做到盡職盡責、失職追責。
第四條農業農村部制定發布農業行政綜合執法事項指導目錄,並根據農業農村領域國家立法按程序進行動態調整。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根據農業農村部公布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結合本地農業農村立法情況,補充細化指導目錄,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建立動態調整和長效管理機制。
地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依法梳理行政執法依據,編制農業行政執法權責清單,將行政執法責任分解到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
第五條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法定權限內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職權,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不得玩忽職守、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