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個人醫療保險賬戶
1.開戶
社會醫療保險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並以身份證號為終身保險號。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中的資金歸個人所有,用於醫療消費。超支部分不予補足,余額滾存,不得提取現金。職工死亡,個人賬戶註銷,余額按規定繼承。
2.結算釋放
用人單位應當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為職工辦理個人醫療賬戶結算卡。用人單位應當自參保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用人單位開立職工賬戶的申請後,應認真審核相關材料,在15日內為職工開立個人賬戶,並制作和發放個人賬戶結算卡。及時將資金註入員工個人醫療賬戶,並按有關規定計算利息。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暫不發卡。
參保人員可憑個人醫療賬戶卡在統籌地區的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購藥。個人醫療賬戶不足的,用現金支付。
3.轉移和繼承
參保人員轉出當地的,個人醫療賬戶內的資金隨其轉移。如果不能轉賬,可以把個人賬戶余額退還給他,同時註銷個人賬戶。
被保險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4.掛失和補發
被保險人應妥善保管個人賬戶卡。因損壞需要更換的,費用由個人承擔。個人賬戶卡如有遺失,應及時持相關證件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指定單位掛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立即封存賬戶。如果30天內找不到,要自費辦理新卡。掛失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賬戶由職工個人現金支付。個人賬戶卡在掛失前被誤用的,由被保險人承擔損失。
參保人員到醫院購藥、用卡結算醫療費用時,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的服務人員應認真核實。發現掛失卡系偽造或冒用的,應立即扣留,並通知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不得拒絕持卡人用卡支付或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