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三章學籍管理第三十八條規定,學歷證書、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經本人申請並核實,學校應當出具相應證明。該證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處理流程是:
1.學生本人應向原畢業學校提出書面申請,說明遺失原因。
2、學校審核,填寫申請表學歷證明壹式兩份,持當年招生花名冊復印件(加蓋原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花名冊復印件(加蓋原件)和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由學校到核實機關辦理。
3.學校已更名的,應提供學校更名批準文件復印件。
4.驗證機關辦理學歷證書的時間為每年的6月和65438+2月,其他時間原則上不受理。
擴展數據:
需要註意的事項
為規範此項工作,確保高校補充畢業證書使用的有效性,現就畢業證書遺失後需要補充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高等教育畢業證遺失不能補辦的,由原持有人持本單位人事部門的介紹信向原發證學校提出補發申請。
原發證學校根據其學籍檔案和發證記錄,以及上述相關材料復印件,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領取空白畢業證書進行發放,同時註銷其原畢業證書。
二、畢業證書是畢業證書遺失後,應畢業證書持有人的要求而簽發的書面證書,承認原證書所表明的學業地位。
畢業證作為學歷證明,可以和畢業證同等使用。
三、高等學校使用的畢業證書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統壹印制。
統壹印制的畢業證書適用於1977恢復高考制度後進入學院的畢業生。
第四,畢業證,現在還可以享受旅遊景點和火車的優惠。
5.畢業證不同於學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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