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考核指標分值被扣除。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完整的,從100分開始評價;如果非經常性指標缺失,評估將從90分開始。(備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本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七款自2020年6月11日起廢止。)
直接分級適用於嚴重失信的納稅人。
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8號,2018)
“三。新增M級納稅信用等級,納稅信用等級由A、B、C、D級改為A、B、M、C、D級..m級稅收抵免適用於以下未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企業:
(1)新設立的企業。
(2)評價年度無生產經營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在70分以上的企業。"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二。從2020年度評價時起,調整納稅信用評價評分辦法中的起始評分規則。如果最近三個評價年度有非經常性指標信息,則從100開始評價;最近三個評價年度沒有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的,從90分開始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