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條偵查人員進行勘驗、檢查的時候,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第壹百三十二條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可以對人進行檢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檢材。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的,偵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強制檢查。對女性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生進行。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人身檢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檢材。必要時,可指定或聘請法醫或醫生進行個人檢查。血液等生物樣本的采集應由醫生進行。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的,檢察官認為必要時,可以強制檢查。對女性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生進行。人身檢查不得使用損害被檢查人生命健康或者貶低其名譽、人格的方法。檢察人員應當對在人身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人的個人隱私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