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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們總是歌頌母親的時候,有多少人還記得那個曾經高大衰老的身影?他可能從來沒有像母親那樣流過壹滴眼淚,但他壹定有過血流成河灌溉家譜,汗水變成黑白的壹生。那是我們的父親。

我的父親,白發蒼蒼,飽經滄桑,有家,回不了家。他幾乎淪落到露宿街頭的地步。他怎麽能不讓人生氣呢?我想我能理解樓主的心情。

但是,感性之後,我回歸理性。我有以下分析,只是求助,不是為了銅臭。

1.父親沒有違約。可能父親想毀約,但對方最後沒讓他踏進家門,那怎麽談毀約?

2.如果妳想讓他們滾蛋。這實質上是關於合同的終止。由於合同未到期,提前解除合同屬於違約行為。違約方應賠償對方的損失。有違約金的,按約定賠償損失;協商不成的,協商不成的,按實際損失賠償。實際損失要根據對方提供的證據來確認,對方能提供什麽證據來證明損失要看對方律師的能力。

3.說到這,我相信聰明的樓主壹定知道哪個方案最難對方。

4.私自換鎖屬於房屋修繕的問題。沒有約定的,房屋修繕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不履行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復。在這種情況下,就是換鎖的行為。對方應該是先通知房東換鎖,雖然沒有通知,但只能認為是有問題,沒什麽大問題。畢竟對方盡到了應該屬於妳的義務。

5.妳父親私自換鎖的行為沒有錯,只要他在換鎖後依然給對方壹把鑰匙讓對方用。否則已經影響了對方對房屋的使用,視具體情況可能構成違約或侵權。即使房子是屬於父親的,因為屬於父親的房子已經通過租賃合同被對方合法占有了壹段時間,現在還在對方合法占有期間。

接下來,更重要的是,

6、房租的支付,不是像樓上有人說的,妳不想讓對方付房租。對於租金的支付,應該在收租金人所在地履行(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我相信合同不會約定出租人親自回來收租金)。因此,對方要求房東回來收房租不能視為願意交房租,而應視為拒交房租。毫無疑問,這是違約行為。

7.對於這種違約行為,樓主不應該糾正。而是他要和對方約定壹個合理的付房租的期限,比如十天,但不要具體說明對方會怎麽付房租。他最多應該按照合同付房租。那麽對方很可能會繼續瀟灑的要求房東親自回來收房租。然後房東就可以不動聲色,十天後到期,根據合同法,完全合法的解除合同。

8.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的解除與之前的情況完全相反。是基於對方違約,所以不會承擔違約責任,還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9.以上6、7、8點對樓主最有利。相關法律可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壹款第三項、第二百二十七條。樓主可以認真讀壹讀,仔細琢磨每壹個字。

10.壹旦成功解約,我想情況就相當明朗了。而且整個情況也呈現出對方由主動變被動的趨勢。因為他們對房屋的合法占有現在變成了非法占有。這時,妳的父親作為產權所有人,可以基於財產主張,慷慨大方地將對方“請”出妳的房子。當時露宿街頭的是“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山河輪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