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外商投資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非公司制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
3.依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企業章程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者決定的內容應當與申請事項壹致。對於外商投資公司,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4.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或修訂後的公司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
5.變更的相關證明文件。
◆變更住所的,提交變更住所的合法使用證明。提交自有房產產權證復印件,提交原件核驗;租賃房屋的,提交租賃協議原件和出租人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能夠證明產權歸屬的其他房屋的產權使用證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遷移(跨原企業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跨審批機關轄區遷移的,還應當提交遷移地審批機關的批準;申請遷移的企業憑原登記機關出具的遷移證明(屬審批機關管轄的,憑遷入地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明)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營業執照。跨審批機關管轄的地址變更,需經遷入地審批機關批準,持批準證書到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註意:
2.名稱、住所、投資者姓名等登記事項變更後,除已提交的外,應換發新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並向登記機關提交1復印件備案。
3.同時申請多項變更(備案)時,相同材料只需壹份。
4.申請時提交營業執照副本的,變更核準後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並由登記機關換發新的營業執照。
5.以上未註明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