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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開具的收據可以作為財務核算的依據嗎?

(壹)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提供下列服務;其收費屬於經營服務性收費;稅務發票應依法使用;不使用資金結算賬單。

1.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

2.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的強制性培訓業務以外的業務;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培訓和會議的費用;

3.組織短期出國培訓;向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提供國內服務收取的國際匯兌服務費;

4.組織展覽會和交易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費;

5.向征訂單位和個人收取的開辦出版物和出版圖書的費用;

6.開展表演活動;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7.復印費、打字費、信息費;

8.其他商業服務收費。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及其他相應的財政票據;不使用資金結算賬單。

(三)行政事業單位受政府非稅收入征收單位委托;代征政府非稅收入;應符合相關委托程序;使用委托單位購買的相關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收取相應的政府非稅收入;不使用資金結算賬單。

(四)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收入;使用社會團體會費專用收據;公立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服務收入;使用醫療票據;公益性單位接收捐贈收入;使用捐贈票據;不允許用資金結算賬單。

(五)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下撥資金、財政補助收入和上級補助收入構成本單位的收入;不使用資金結算賬單。

(六)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