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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2016)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建設工程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制定、造價信息發布、造價確定與控制、造價咨詢和執業活動。

國家對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承擔。

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第五條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壹)編制和發布建設工程計價依據;

(二)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

(三)監督建設工程估價活動;

(四)監督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工程造價人員的執業活動;

(五)調解建設工程造價糾紛;

(六)其他建設項目成本管理。第二章計價依據的制定和信息發布第六條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包括:

(壹)建設工程計價和計量的規範、標準和規定;

(2)投資估算指標和概算指標;

(三)預算定額、消耗定額、計價定額、費用定額和施工定額;

(四)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設備和儀器的價格信息,建設工程造價指數和指標;

(五)其他相關估價依據。第七條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有關規定編制,適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和綠色建築的要求,發揮計價依據的導向和約束作用,支持建築業轉型升級。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時,應當公開征求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第八條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和發布全市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其中建設工程造價定額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市財政部門下達。第九條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平臺,定期發布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設備、儀器儀表等價格信息和建設工程造價指數、指標,為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和管理提供依據。第十條鼓勵企業編制反映本企業技術和管理水平的企業定額,用於投標報價和成本核算。第十壹條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計價軟件的開發和應用是否符合計價依據進行監督管理。第三章成本確定和控制第十二條建築工程的成本,是指建築工程從籌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成本,包括工程造價、其他建設費用、預備費和建設期利息。第十三條建設工程造價應當堅持市場決定價格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在政府控制下由市場競爭形成。第十四條建設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建設程序分階段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遵循以投資估算控制設計預算、以設計預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或者以最高投標限價、施工圖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控制工程結算的原則。第十五條投資估算應根據投資估算指標、編制方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編制。

設計概算應根據初步設計文件、概算指標、概算定額、編制方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編制。

施工圖預算應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計價定額和施工技術措施的有關規定進行編制。第十六條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並制定最高投標限價。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最高投標限價應當根據工程設計文件、招標文件、招標工程量清單、計價依據和有關規定編制,招標人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七條鼓勵發包人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對建設項目從立項、設計、發包、施工到竣工的全過程或其中壹項或多項進行確定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