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證條件;經考核合格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證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後,可以簽發來華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或者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擴展數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首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
(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縣級以上或團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
第二十三條車管所對符合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條件的,應當受理,並在三十日內向申請人安排考試。
第二十四條考試科目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壹”)、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三”)。
考試順序按照科目壹、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只有通過前壹科的考試,才能參加後壹科的考試。
首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增加準駕車型的,車管所應當在考試合格後三日內出具駕駛技能合格證。駕駛技能證書有效期為兩年。申請人應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試。
第二十八條首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機動車管理所將在申請人科目壹、二、三考試合格後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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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