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四種例外情況如下:
1.企業未在《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內制作年度報告,即企業未於6月30日前將上壹年度年度報告報送工商部門,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的;
2.未按照第十條規定在責令期限內公布相關企業信息,即企業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應當公布的即時信息的;
3.企業信息披露隱瞞真相,弄虛作假;
4.聯系不上戶口所在地(經營場所)。
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有四種情況會被列入異常商家名單,並打上明顯的紅色標記。比如公司註冊於2021,從2022年開始,要求每年6月30日前提交年報,否則公司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三年未出現經營異常的,公司將被吊銷營業執照。
二、工商年檢異常處理方法:
1.未按要求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在補齊年度報告並公示後,可向工商部門申請去除經營異常名錄;
2.未按規定履行及時信息公告義務的企業,在履行信息公告義務後,向工商部門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
3.如果隱瞞真相,弄虛作假,更正公開信息,則向工商部門申請撤銷經營異常名錄。
4.失聯企業可以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建議重新聯系,並可以申請轉移經營異常名錄。
註:公司年報屬於工商年報,不同於稅務年報。很多企業因為無知和疏忽,被歸類為經營異常。
三、企業年度報告異常發布所需材料。
1.異常名單申請表。
2.營業執照原件。
3.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公章
6.編造企業的年報信息。
7.各種類型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