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自然人開增值稅普通票,填寫自然人姓名即可。其余地址、電話、銀行、賬號、稅號等不需要填寫。
稅務局關於開票的新規定,只是針對向“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票的情況。給個人開具沒有稅號的普通發票。
向個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在采購單位(個人)壹欄,可以填寫個人名稱,也可以直接填寫“個人”。
增值稅納稅人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備註欄加蓋單位專用發票專用章(其他個人特殊情況除外)。稅務機關在為其他個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代開發票專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憑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納稅的,由稅務機關先征稅後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開具發票。
禁止非法開具發票。
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出借、轉讓或者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收受、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擅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的;
(三)發票的使用情況;
(四)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
(5)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稅務機關應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