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實踐,酒店開房記錄可以作為壹方配偶發生婚外情的間接證據和參考。
律師分析根據我國證據規則,證據在訴訟中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才能被法院認可:
首先,證據需要客觀真實。
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客觀存在。這就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在發生離婚糾紛時,夫妻壹方獲得的酒店開房記錄往往是通過公安系統內部關系或者通過社會調查公司獲得的,所以這類酒店開房記錄往往沒有公司蓋章,很難證明這類酒店開房記錄的客觀真實性。當然,如果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根據沒有公司印章的酒店開房記錄向法院申請調查令,那麽根據調查令獲得的酒店開房記錄將是客觀真實的。
第二,證據需要相關。
證據的相關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中要證明的事實有內在聯系。也就是說,只有有助於認定要件事實的事實材料才具有法律意義。至於酒店入住記錄,其與配偶壹方的婚外情只有間接聯系,不能直接證明配偶壹方有婚外情或與他人發生婚外性關系,因為可能用於婚外情、出差、工作談判。
第三,證據需要具有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作為案件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證據的獲取、提供、審查、保全、鑒定、質證等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具體到酒店開房記錄,夫妻壹方獲得的酒店開房記錄往往是通過關系或者社會調查公司獲得的,因為涉及到公民的隱私,所以證據的合法性往往存在壹定的缺陷。
綜上所述,酒店入住記錄可以作為配偶壹方婚外情的間接證據,但提供證據的壹方必須證明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同時必須結合其他證據才能確定其與第三者發生過婚外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