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負責全國海洋環境監測網的組織管理、技術管理和信息管理,承擔全國海洋環境監測網辦公室的工作;負責海洋環境質量的評價和預測,編制全國海洋環境質量公報。
(三)負責海洋環境監測、汙染監測、生態監測和陸源汙染物監測的業務組織、管理和技術支持;組織承擔國家重大海洋環境調查項目和業務化監測試點工作。
(四)研究制定全國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生態保護和建設規劃以及海洋環境標準;制定重點海域排放總量控制國家標準和實施方案、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事故國家應急預案、海洋傾倒評價程序和標準;開展赤潮、海冰等災害監測評估。
(五)承擔全國海域使用管理的技術支持;承擔全國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制定海域使用技術規範和標準,為海域使用提供技術咨詢和服務。
(6)建立和管理全國海洋環境監測數據庫,審核和管理監測數據;建立海洋環境監測、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納入全國海洋綜合信息業務系統)。
(七)負責海洋環境和海洋生態監測、執法監督技術支持,管理溢油指紋數據庫和汙損事件數據庫;承擔重大海洋汙損事件的監測和調查,編寫重大海洋汙損事件的技術報告,為海洋汙損事件的仲裁提供科學依據。
(八)開展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監測和海域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相關國際合作。
(9)承擔全國海洋環境監測和海洋環境保護人員的專業培訓任務。
(10)承辦國家海洋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