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等級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和納稅人在壹定時期內的納稅信用,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的評級。納稅信用等級是衡量企業信用的重要指標,分為A、B、M、C、d五個等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罰的原則,對不同信用等級的納稅人實行分類服務和管理,給予不同的征管待遇。
納稅信用評價采用年度評價指標評分和直接評分的方法。年度考核指標分值被扣除。如果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有完整的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的信息,評價將從100點開始。如果非經常性指標缺失,評估將從90分開始。
企業納稅等級是對企業納稅和辦理應稅業務的壹種信用評級,相當於公民的個人信用報告。企業的納稅等級越高,企業上壹年度的納稅情況越好。壹般在每年的6月5438+10月,稅務系統會啟動企業上壹年度的納稅評估。壹般的考核涉及到企業是否按照約定的時間進行了納稅申報和填報信息,企業是否處於生產經營中,企業的營業時間都會被審核,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看企業是否有偷稅漏稅或者填報虛假信息的情況。
法律依據
《納稅信用等級管理試行辦法》第五條:納稅信用等級按照第四條中的評價內容進行評分,分為A、B、C、d四個等級。
第六條:評價得分在95分以上的,為A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評為A級:
(壹)具有涉嫌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至評估日尚未結案或者結案後未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予以糾正的;
(二)兩年內(自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信用等級之日起兩年內)發生新的欠繳稅款案件的;
(三)未依法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納稅資料的;
(四)在考核期前兩年內有稅務行政處罰記錄的;
(五)未完整準確計算應納稅額或者未完整準確代扣代繳稅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