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分包合同的主體。承包商作為分包合同的發包人,將主合同範圍內的壹項或幾項工程進行分包。類似於主合同,它具有主合同中規定的業主的責任和權力。從市場的角度來看,承包商既是賣方也是買方。在分包合同的執行中,承包商擁有類似於主合同中定義的工程師的指揮權,分包商擁有主合同中定義的締約雙方的責任和權力。所以在主合同和分包合同中,承包商的作用正好相反。
通過分包,承包商獲得分包差價或管理費。據此,從承擔責任的角度來看,分包商被視為承包商組織的壹部分,承包商不能因為分包而減少其在合同中對這部分工程的責任和義務,承包商對分包部分承擔全部責任。在與業主的關系中,承包商仍然承擔主合同中規定的所有合同責任。如果分包商履約能力不足,會給承包商帶來風險。
主合同中定義的與分包工程範圍相對應的權利和責任通過分包轉移給分包人。其中,指定分包商對承包商的責任不得少於承包商對業主的責任。據此,分包商也有權要求賠償和補償。但無論變更還是索賠,都必須由承包商提交,承包商可能對這項工作熱情不高,這也是分包商的風險之壹。分包商的付款往往受到業主對承包商付款的影響,而業主不能及時付款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或其他分包商造成的,這是分包商的第二個風險。轉讓權。即在承包商的缺陷責任期結束時,某些分包商對承包商的擔保或其他義務尚未到期,承包商必須將這壹權利轉讓給業主,承包商必須確保分包商同意這壹轉讓。
業主對分包商的選擇有嚴格的要求,應對分包商進行資質審查。在承包商的標書中,必須附上壹份提議的分包商名單,以供業主審查。如果分包商在施工期間被重新委托,必須得到業主和工程師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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