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國家科技計劃可以在可行性論證、項目評審、招標、評估、中期檢查和項目驗收中組織專家咨詢活動。專家意見應當作為科技管理和決策的參考。
第五十條科技部專項規劃司應當根據各類國家科技計劃的特點,確定咨詢專家的條件和組成。咨詢專家的基本條件是:
(壹)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能夠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提出建議;
(二)熟悉咨詢項目所在領域或行業的科技經濟發展狀況,了解科技活動的特點和規律,在本領域或行業具有較高的權威性。
咨詢專家的群體構成應具有代表性和互補性。人數、年齡、知識構成要相對合理。專家組應熟悉相關領域或行業的發展情況,掌握技術、經濟、市場、產業政策等方面的知識,並具有壹定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第五十壹條下列人員不得入選咨詢專家:
(壹)與咨詢對象有利害關系的人員;
(二)客戶因正當理由提前正式書面申請退出的人員;
(3)以往咨詢活動中有不良記錄的人員。
第五十二條科技部專項規劃司和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在聘請專家時,應當向專家說明咨詢專家的目的、工作原則、責任和權利,明確咨詢的任務和要求。專家同意後,即可被聘為咨詢專家,正式參與咨詢活動。
第五十三條科技部專項規劃司和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應當向咨詢專家提供與咨詢工作有關的資料、信息和數據,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費用,對相關咨詢內容和項目背景進行必要的介紹和說明,並對咨詢專家的具體意見負責保密。
第五十四條科技部專項規劃部門、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不得對咨詢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不得有意引導專家的咨詢意見。不得偽造或修改咨詢專家的意見。不得向咨詢對象和與計劃管理決策無關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擴散咨詢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咨詢專家後的決策行為應由決策者承擔。
第五十條咨詢專家在為項目進行咨詢過程中,必須遵守以下規範:
(壹)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和負責任的咨詢意見,不受任何影響公正性因素的幹擾,應按照管理者的要求按時、按質完成咨詢任務;
(二)維護委托人的知識產權和技術秘密,妥善保存咨詢資料,並在咨詢活動結束後按要求返還給管理者,不得復制與咨詢有關的資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傳播相關信息;
(三)咨詢事項與專家有利益關系時,必須主動向管理人員申報並回避;
(四)咨詢期間,未經主辦單位許可,咨詢專家不得就咨詢事項接觸咨詢對象及相關人員。更禁止以各種方式收取咨詢對象的報酬和費用。
第五十六條咨詢活動中存在違規行為的,科技部專項規劃司可以視情節輕重,采取記錄其可信度、專家意見無效、公開取消專家咨詢資格等措施;觸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科技部專項規劃司應當對專家咨詢活動的重要內容進行記錄和歸檔,主要包括咨詢任務、內容、方式、程序、使用咨詢專家意見的方法和規則、咨詢專家名單、咨詢專家個人意見、綜合分析結論、組織咨詢活動的機構和人員以及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第五十八條必要時,科技部相關專項規劃和綜合規劃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咨詢專家動態數據庫。根據咨詢任務的需要,聘請若幹穩定的咨詢專家參與項目管理全過程,增強咨詢專家的責任心,提高咨詢工作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