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及供養親屬基本信息的調整
◆搬運地點
1.用人單位到參保地(縣)社保分中心;
2、個人到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區(縣)社保分中心;
3、按項目投保由用人單位向建設項目(施工合同備案)所在區(縣)社保分中心申報。
◆處理時間
周壹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9:00-165438+下午0:30 13:30-16:30。
◆設置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
3、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第九十三條);
4.關於本市外來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若幹問題的通知【胡夫發(2011)28號】;
5.關於《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幹問題的通知[滬勞險復發(2004)38號];
6.關於進壹步做好將老工傷職工納入本市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通知【任虎社府發(2011)26號】;
7.關於貫徹《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外來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若幹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任虎社福發(2011)40號】;
8.關於《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幹問題的通知[任虎社福發(2014)36號];
9.關於進壹步做好本市建築行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任虎社發(2015)34號】。
◆應用條件
工傷、供養親屬基本信息發生變化。
◆處理材料
1,傷者或被贍養人親屬的公民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下同);
2.變更實名制收款人結算賬戶時,需攜帶收款人在指定金融機構內開立的實名制結算賬戶卡復印件(可選擇上海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浦發銀行、上海農商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信銀行、興業銀行中的壹家)。
3、調整原繳費工資時,需攜帶《個人賬戶繳費基數調整審批表》;
4.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攜帶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公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不需要用人單位申請)。
註1:由用人單位辦理的,材料復印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由個人辦理的,材料復印件應由申請人簽字。
註2:為保證社保業務的及時辦理,被保險人應提供具有結算功能的個人實名登記系統銀行賬戶。詳情請咨詢您賬戶所屬的銀行。
◆處理流程
1.符合辦理規定的,由辦理機構打印受理回執壹式兩份,並由書記員簽字確認,雙方各執壹份交辦理機構。
2.材料不齊全並註明可以補齊的,經辦機構應當打印受理回執壹式兩份,由書記員簽字,經辦機構各執壹份。經辦機構將退還所有材料。
3.經辦機構不符合經辦要求的,應當打印經辦回執壹式兩份,由經辦人員簽字確認,雙方各執壹份。經辦機構會將所有材料復印後退回。
◆加工周期
第三十
◆收費標準
免費
◆申請表
《工傷職工基本信息申請表》(工作申請表表格2)(可在上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www.12333sh.gov.cn下載,也可在經辦機構免費領取)。
◆聯系電話
勞動和社會保障咨詢電話: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