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壹(會計和會計監督)。
主要是指會計人員在進行會計核算的同時,對特定對象經濟業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
擴展數據:
1,會計監督既是內部監督,也是外部監督。
所謂會計監督,是指會計人員根據《會計法》賦予的權限,對本單位經濟業務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效益性進行監督、監察和監察,對依法應當辦理的業務內容實施監督、監察和監察。、
會計監督是實施《會計法》唯壹具體有效的實踐環節。從其範圍來看,它首先是內部監督,但不僅限於內部監督,還具有外部監督和社會監督的性質。第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
各單位獲得的原始憑證大多是其他單位出具的。當甲單位會計人員依法拒絕接受乙單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時,甲單位會計人員已經履行了其監督權。毫無疑問,A單位的會計監督不僅是內部會計監督,也是外部會計監督。
2.會計工作的範圍、具體內容、工作程序和質量要求都在《會計法》中有規定。
比如,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原始憑證金額有誤的,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不得對原始憑證進行更正。會計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和相關資料編制。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賬簿,應當按照頁碼順序依次登記。
各單位應確保會計賬簿五項記錄壹致(賬賬、賬賬、賬證、賬賬、賬表);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審計的會計賬簿和有關資料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報表等。
3.會計監督權是法律賦予的,會計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權受法律保護。
現行《會計法》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值得註意的是,會計人員的“實施會計監督”已經超出了本單位的範圍,這與第十四條規定的“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的精神是壹致的。
在此前提下,《會計法》指出,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違反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會計事項,或者依職權予以糾正。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資金及有關資料不符的,有權按規定自行處理,並應及時處理。
同時,《會計法》也明確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第五條)。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第二十條)。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鄭重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見,各單位會計人員行使監督權絕不是個人的隨意行為,而是法律賦予的,受《會計法》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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