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四川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第四條警務輔助人員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其履行職責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進行,履行職責的後果由使用警務輔助人員的公安機關承擔。
第五條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加強隊伍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和紀律作風建設,依法管理,嚴格監督,強化保障。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警察輔助力量的配置應當與當地社會治安狀況、經濟發展水平、警力配置和公安工作的實際需要相適應。警務輔助人員的定額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省、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統籌安排本行政區域內核定的警務輔助人員就業名額。
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信息化、智能化建設,優化工作崗位和流程,提高執法能力和效率,合理使用警務輔助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