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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更改出生證明上父母的名字嗎?

法律分析:出生醫學證明壹經出具,出具機構原則上不會更改證明中記載的信息。但是妳可以咨詢計生委和公安部門戶籍管理機關。

法律依據:《關於啟用和規範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三。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機制。

(1)規範出生登記中出生醫學證明的使用。對持有《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審核《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後,為其辦理出生登記。無法核實母親信息的新生兒無法取得出生醫學證明。對不符合發放條件、未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經調查核實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生登記。

(2)嚴格的信息變更。《出生醫學證明》壹經簽發,簽發機構原則上不再變更證明中記載的信息。申請人申請出生登記變更新生兒姓名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進行出生登記,然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姓名變更手續,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新生兒姓名登記為以前的姓名。

(3)做好真偽鑒別。《出生醫學證明》真實性鑒定由申請鑒定的戶籍機關所在地的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受理並反饋。戶口登記機關在進行戶口登記時,發現可疑《出生醫學證明》的,暫不進行戶口登記,並將可疑證明送當地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進行真實性鑒定。當地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應當對證書載體的真實性進行核實,並協調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對證書記載的信息進行核實。當地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對證件載體和證件記載的信息進行核對後,出具書面鑒定結果,並反饋給戶口登記機關。級別無法鑒定的,可以送上壹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進行鑒定。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機構發現虛假證明時,應將證明復印件和真偽鑒定書報送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4)加強溝通合作。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要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各級管理、發放機構和戶籍機關。要建立合作機制,定期溝通,積極推進兩部門《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的查詢和核查,逐步實現全國信息聯網共享,做好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啟用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