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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大橋案船長出獄起訴廣東交通廳公開大橋圖紙?

九江大橋案有了最新進展。在涉案船長石貴德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後,壹紙訴狀將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和廣東省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省質監站)告上法庭,要求提供九江大橋垮塌段橋墩基礎的圖紙和改造資料。昨日,該案在廣州鐵路運輸第壹法院開庭審理。

根據施貴德的訴訟,因2007年6月15日325國道九江大橋垮塌事故,海珠區人民法院認為九江大橋不存在質量問題,系其駕駛的“南桂機035”船觸碰橋墩導致垮塌,認定事故是其單方責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他對此不服,提出上訴,廣州中院維持原判。他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案件仍在審理中。

施貴德起訴稱,上述案件涉及九江大橋是否因自身質量問題垮塌,但事故調查機關和司法機關提供的上述九江大橋的圖紙和文件不全,壹、二審法院簡單認定大橋無質量問題,依據明顯不足。他委托打撈公司和專家對九江大橋24#墩進行了勘探,已經初步獲得了九江大橋短樁的證據。為進壹步查明事故原因,他向省質監站申請公開九江大橋上述圖紙資料,對方作出“答復”,稱上述圖紙資料由工程建設保管單位備案,不屬於其公開範圍。建議向工程建設托管單位申請。

施貴德不服,向廣東省交通運輸廳申請復議。廣東省交通運輸廳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省質監站的前述行政行為。

施貴德請求法院撤銷廣東省交通質監站對省質監站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撤銷廣東省交通運輸廳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判令省質監站對其325國道九江大橋信息公開申請作出新的答復,並公開相關信息。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認為,本案涉及的復議案件程序合法,維持的決定合法。根據《九江大橋竣工驗收條例》的規定,省質監站沒有義務保存施貴德申請公開的涉案橋墩的相關資料和文件。在“6.15九江大橋事件”之前,省質監站不是原325國道廣東九江大橋竣工驗收的主管部門,沒有保存這些資料的義務。

省交通運輸廳還認為,根據《九江大橋2007年垮塌後重建修復條例》的規定,省質監站沒有責任在原橋址保存九江大橋重建中涉及的橋墩下部結構的相關資料和文件。此外,省質監站在《批復》中告知施貴德向九江大橋工程建設養護單位申請信息公開,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交通運輸部信息公開規定。

省交通運輸廳認為,施貴德要求撤銷其行政復議行為的請求沒有根據,不應予以支持,因為省質監站本身沒有保存資料的責任。他在回復中告知,向九江大橋工程養護單位申請信息公開不影響其合法性,省質監站的回復行為及回復內容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行政應予以撤銷、變更或確認。

同時,省質監站也認為,施貴德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程序合法,答復內容合法。他在回復中告知九江大橋建設管理單位申請信息公開,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交通運輸部信息公開規定。故請求法院駁回施貴德的訴訟請求。

據悉,此案仍在進壹步調查中。

希望法律能給施貴德壹個說法,支持妳尋求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