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物招領中心工作人員核對掛失、尋回信息後發現失物屬實的,應當立即通知掛失人憑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認領失物。委托他人領取遺失物的,應當憑失主的授權委托書、失主和收貨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認領遺失物。
貴重物品超過18個月無人認領、壹般物品超過2個月無人認領的,失物招領中心將通過當地主流媒體報紙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仍無人認領的失物將交由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貴重物品拍賣所得將上報支隊上繳財政部門,評估價值較低的生活物品將捐贈給全國性公益組織開展公益扶貧活動。
擴展數據:
失物招領中心收到失物後,將根據失物性質按以下時間分類保管:
(壹)易腐、易腐蝕的食品、鮮活物品丟失保管3天。包括鮮肉、家禽、牲畜、魚蝦、海鮮、海鮮、冷凍食品等。
(二)普通食品遺失財物5天。包括:幹貨、水果、糖果、蛋糕、乳制品等。
(3)涉及個人隱私和財產信息的各類證書保存10天。包括:身份證、戶口本、銀行卡、駕駛證、行駛證等。
(四)普通日用品(非食品)失物保管期限為1個月。包括香煙、衣服、包、藥品等。;
(5)貴重物品保存兩年。包括:電腦、現金、支票、珠寶、高檔服裝(包)、相機、手表、精密儀器、重要文件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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