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城市三無人員,政府供養的孤殘兒童;
2.因病導致日常基本生活實際消費支出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貧困家庭;
3、救助對象需具有當地戶口,參加城鎮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並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且經過醫療保險報銷。
1.申請大病救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大病患者慈善救助申請表》;
2、醫療票據、報銷結算單原件及復印件;
3.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
4、《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五保供養證》;
5.收入證明;
6.其他材料。
二、重疾醫療救助如下:
1,應用。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可以向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大病醫療救助;由申請人、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委托。申請時須提交戶口簿、身份證原件(非本市戶籍人口需提交居住證原件)、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重大支出證明及當地民政部門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2.復習。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委會的協助下,對大病醫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遇到的困難類型等逐壹進行調查,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在申請人居住的村(社區)張榜公示5天,無異議後報區(市)縣民政部門審批;
3.認可。區(市)縣民政部門應當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及時作出審批意見,對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出具書面通知,說明理由,並通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向村(居)民委員會送達申請人。
綜上所述,患大病時,可以獲得國家經濟補償。當然,不是每個人都能參加大病救助。壹般只有這幾類人可以參加大病救助:城鄉低保戶;壹些由政府部門照顧的孤兒和殘疾兒童;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人員;因為生病後,日常基本生活的實際消費支出低於當地低保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第三十壹條
根據管理服務需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之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