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使用發票的九條基本規則:
第壹,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開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有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三、發票項目必須填寫完整。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開具發票時,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數字順序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全部壹次性打印且內容完全壹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此外,還需要指定備註欄的內容。?
四、專用發票應符合四個要求。
1.項目完整,與實際交易壹致。
2、字跡清晰,不壓線、錯別字。
3.發票和抵扣聯均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4.應按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具。
五、未加蓋專用發票印章的,最高罰款10000元。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稅務機關負責改正,可以處以1000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應開具發票而未開具,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專用發票印章的。
六、必須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
七、不得跨地區攜帶、郵寄或運輸空白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發票只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領購單位和個人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除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攜帶、郵寄或者跨規定使用區域運輸,應當填寫空白發票。
八、未填寫全稱的發票不得用於抵扣稅款。
九、專用發票銷售清單必須由稅控系統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普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以開具專用發票〉的通知》第十二條規定。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應同時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服務清單,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