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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承包地負責人有權拒絕商業圈地嗎?

妳完全有權利拒絕,我建議妳向當地國土部門舉報這種違法行為,接受調查。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發包方還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壹)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依法幹預承包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三)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實施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作出的《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改變土地用途、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農業部《關於做好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前提是依法自願有償,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以多樣流轉形式。流轉的底線是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不能改變,即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權屬關系不能在流轉中改變。土地用途不應改變,即農地流轉只能用於農業生產,不能用於非農開發建設。不允許損害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即土地是否流轉、以何種方式流轉,完全由農民自己決定,要保證農民的土地流轉收益不受侵害。”

國務院(國發〔2008〕3號)規定:“嚴禁土地使用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議占用土地,通過補辦用地手續規避招標、拍賣、掛牌。嚴禁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禁通過出租等方式將農用地轉為非農用地。”

國務院(國發[2006]31號)規定:“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禁止以“以租代征”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用於非農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民轉讓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符合規劃,並嚴格限制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範圍內。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以租代征”方式批準建設用地的,屬於違法批地;單位和個人擅自以“以租代征”方式占用建設用地的,屬於非法占地行為,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