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票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股票以籌集資本的過程。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發行股票,但是有
有限責任公司不能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必須符合
設定條件,還要經過壹定的程序。同時,在股票發行工作開始的時候
之前還要確定股票的發行價格,選擇壹定的發行方式。
股票的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股票的有限公司必須符合壹定的條件。中國的“股票發行與交易”
簡易管理暫行條件》適用於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原企業
行業重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增資擴股、定向發行。
對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分別作了具體規定。
——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有壹股,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金額不得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
百分之三十五;
(四)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較多。
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下的,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擬公開發行的部分不得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
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額不得超過擬派出機構。
公開發行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
4億元人民幣,證監會可以按照規定減少向社會公開發行。
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低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
十五;
(六)發行人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原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原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
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符合條件外,還必須符合
以下情況:
(壹)發行前壹年年末凈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不低於100%。
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
證券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三。增資發行條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增資。
除以上所列條件外,股票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獲資金的用途及其招股說明書。
上述目的壹致,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前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12個月;
(三)前次公開發行股票至本次申請期間無重大違法行為。
行為;
(四)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定向發行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定向發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符合新設立的條件外
且除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條件:
(壹)定向發行募集資金的用途與招股說明書所述內容壹致。
資金使用效率好;
(2)距上次定向發行股票不少於12個月;
(3)自上次定向發行至本次公開發行期間不存在重大違規行為。
法律行為;
(四)按規定發行並經國家指定的內部職工股票。
證券機構集中托管;
(五)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1994年7月生效的《公司法》向公司發行新股。
條件又被規定了:
(壹)前次股份已足額募集,且間隔壹年以上;
(二)公司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可以向股東分紅;
(三)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文件沒有虛假記載;
(4)公司預期利潤率能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公司用當年利潤分配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項的限制。
3.企業要融資,不壹定非要上市。壹旦選擇上市,就意味著企業的經營要對股東透明,要受股東制約。如果企業所有者和管理者不願意對股東負責,他們可以選擇其他方式籌集資金。這也是很多民營企業最終選擇不上市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