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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出獄還能在原單位領養老金嗎?

這個問題的提法不是很準確。由於服刑人員的種類、工作單位的性質和工作人員的身份不同,退休待遇也完全不同。我來和大家分享壹下我個人的看法。

第壹,國家公職人員的刑事處罰。如果入獄前屬於國家公職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凡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包括拘役、管制的公職人員,壹般都是撤職。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應當予以辭退。被開除出監獄的公務員,已被用人單位開除,與原單位無關。原工作年限全部不再計算,不再視為同壹繳費年限。沒辦法去原單位退休領取養老金。

二是繳納養老保險的國家公職人員受到刑事處罰。2014,10以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國務院(2015)2號文件精神開始繳納養老保險。有養老保險實際年限的公職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也將被開除公職。被開除公職後,不再視為繳費年限,但其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刑滿釋放後,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15年的,可以申請退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不到規定的最低15年的,可以15年後繼續繳費退休;不願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壹次性提取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並封存養老保險繳費賬戶。

第三,公職人員退休後受刑事處罰,出獄後享受養老待遇。退休公務員或者國家公職人員,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退休人員不再給予行政處分,但符合辭退條件的,應當給予降低或者取消待遇。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的退休公職人員,其退休待遇被明確取消的,不再享受養老待遇;按降級享受養老待遇的,按新待遇享受養老待遇。

四是被判處刑罰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被判刑後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批復,即勞社廳函(2001)44號,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退休人員,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後,可以繼續按照服刑前的標準發放基礎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礎養老金調整。

綜上所述,剛出獄的人,如果屬於國家公職人員,因為已經被開除,與原單位無關,其原工作年限不再計算,不再視為繳費年限,但實際繳費年限可以繼續計算。繼續繳費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可退休;已經退休的,如果按照舊制度退休,出獄後不再有養老金;繳納養老保險後退休的,出獄後恢復按入獄前的標準發放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