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當地工商所領取登記表,辦理名稱核驗初審;
2、到分公司登記大廳進行審批;
3.按規定進行前置審批;
4.攜帶相關文件、證件到當地工商所辦理登記。
登記完成後,需要攜帶《設立登記核準通知書》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到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獲得營業執照所需的資料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證明;
3.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
4.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6.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8.住所使用證明(房產證、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9.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個體經營的,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對於家族企業,家族成員中的主辦經營者為申請人。
委托代理人申請開業、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登記機關委托下屬工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應當到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所辦理登記。
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以傳真、電子數據交換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交申請的,應提供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的聯系方式和通訊地址。登記機關受理的申請,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5日內,提交與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內容壹致的申請材料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