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習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也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建議妳可以收集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登記表、考勤記錄等能夠證明妳在用人單位實際工作的證據。
2.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持上述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需要註意的是,申請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為壹年。
相關法律依據: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2.勞動和社會福利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下列文件:
(壹)繳費憑證或記錄(工資花名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第(1)、(3)、(4)項中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