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貫徹執行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職務任免、獎懲、培訓、交流與回避、辭職與辭退、申訴與控告、職務聘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按照管理權限,負責縣級政府部門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下同)非領導職務和職數管理。依法監督公務員,負責全縣公務員日常懲戒工作(監察機關立案調查並直接給予處分的除外)。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審核、申報和登記工作。
(三)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辦法,規範人力資源市場。綜合管理全縣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中介機構和流動調配。
(四)負責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制定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制定就業援助制度。負責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
(五)制定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農村高技能人才、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措施;指導和管理全縣就業培訓、職業技術培訓、工人技能培訓和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負責職業技能鑒定、技工等級評定;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體系。
(6)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執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執行全市統壹的社會保險關系續保辦法,落實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行政監管責任。
(七)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
(八)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補貼政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措施,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工傷、退休等政策。
(九)帶頭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實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發展規劃和方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含機關工作人員,下同)的聘用、考核、任免、培訓、獎勵、辭職辭退等配套政策法規;綜合管理機構補充人員的考核和聘用;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日常懲戒工作(監察機關立案查處和直接處罰的除外);率先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管理,組織實施各項專業技術職稱考試、考核和聘任制度;負責專家的綜合管理和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培養。
(十)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協調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家屬安置政策。落實部分企業解困穩軍轉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西藏、四川調入幹部的安置工作。
(十壹)負責縣政府獎勵和表彰的綜合管理。以縣政府名義審核獎勵表彰。負責上報上級表彰獎勵的單位和人員的審核,承辦法律人員任免。
(十二)落實農村勞務開發管理和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村勞務開發和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依法查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違法案件。
(十四)負責人才交流、人才引進、開發和管理服務。制定吸引專家和留學人員來(回)縣工作或定居的措施。負責人才引進、智力引進、區域交流與合作、國(境)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以及相關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