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電話卡的行為可能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主要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倒賣實名手機卡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倒賣手機卡,構成犯罪:
1,手機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持有手機卡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手機卡的;
3.倒賣手機卡包含的個人信息50條以上;
4、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5、人數未達到第3項至第5項規定的標準,但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相關量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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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