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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票據的領購、使用、核銷有哪些流程?

(壹)購買和收購金融票據

財政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主管部門以及政府委托的其他機構在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行政罰款和其他非稅收入時,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措施,向單位或者個人出具的由財政部門印制的收據。

財政票據的購買對象必須是具有獨立核算、會計制度和符合財政票據使用規定的專職會計人員的部門(單位),其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機構使用的財政票據由主管單位財務部門統壹購買、保管和發放。

(二)符合財政票據使用要求的部門(單位)首次領購財政票據。

向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編委批準的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編制文件(或政府批準的相關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資格證書和單位介紹信,同時根據不同情況提交相關文件和材料:

1,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教育醫療收費),還需提交國務院及以上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文件復印件,以及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

2、屬於行政處罰的,還需提交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等行政處罰的復印件。

3、屬於征收政府性基金的,還需提交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政府性基金的復印件。

4.教育收費的,還應當提交教育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和物價部門頒發的教育收費許可證(社會力量辦學從事學歷教育的許可證)。

5.醫療收費的,還需提交衛生部門出具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收費許可證》、《廣東省醫療機構診療科目檢查表》。

(三)購買和收取金融票據

1.同級財政票據監管中心審核符合要求後,發放《財政票據領購手冊》,單位憑憑證領購財政票據。

2.再次領購財政票據時,除保留少量上次領購的票據備用外,按照“以舊驗新”的原則,出示《財政票據領購手冊》,填寫《財政票據核銷單》。經審核,原則上確定收取的資金與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壹致,方可繼續購領票據。

3、購買財政票據的部門(單位)因改組、撤銷、合並和改變隸屬關系,應在15日內,到財政票據監管中心辦理票據核銷和更換手續。

(四)金融票據的驗證

1,各部門(單位)必須按封面規定填寫每張財務票據。

2.各單位在核銷財政票據時,應填寫“財政票據核銷表”壹式兩份,並附已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的銀行入庫憑證復印件,原則上確定收取的資金與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壹致。

3、當年購買的財政票據應在當年核銷和結算,原則上不得跨年度使用。

4.財政票據存根壹般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