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證原件;
2.廣州市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回執;
3.戶口本(有效期屆滿換領的不需要提供,證件損壞的需要提供);
4.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下列材料之壹:
1 .居住證或居住登記回執;
(2)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需提供勞動合同、工商執照等相關資料;
(3)證明合法穩定就學的,需提供經教育部門登記的學生證或學籍證明等相關資料;
(4)證明合法穩定住所,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資料。
處理流程1。居住地受理:本人在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申請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戶口簿或者居住證。
2.住所地簽發: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遞給申請人住所地公安機關,住所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
3.居住地制發證件: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審核發證後制發證件信息後,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制發、核驗、發放工作,申請人憑證件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發證書的,在取得新證書時,應當交回原證書。
4.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使用現居住地戶籍所在地的居民身份證自助辦證機辦理業務:
(1)16周歲以上具有廣州市頒發的居住證(或居住登記回執);
②辦理的業務類型有:到期換證、破損換證、遺失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