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龍崗要按照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改革的目標要求,堅持改革創新,因地制宜,深化“大、平、低、高效”新模式,把龍崗建設成為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改革的策源地、基層治理的示範區、高質量開發建設的新高地、富裕示範區,為全國新型城鎮化綜合改革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和模式。二是龍崗市要按照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推進以大部制改革和扁平化治理為核心的行政管理體制機制改革,深化行政審批、行政執法、職能轉變等改革項目,推行“市管社區”基層治理模式。3.龍崗市要強化系統思維和理念,按照數字化賦能、高效協同、整體智治的要求,以數字化改革為牽引,統籌推進各領域改革,以網絡化、信息化、智能化推動經濟社會各方面高質量發展,實現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四、根據龍崗從鎮到市的實際情況,依法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承擔的職責和工作,可以由龍崗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直接履行和承擔;部分服務性、事務性工作事項可以通過委托和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委托社區自治組織等社會力量承擔。龍崗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承擔的工作事項,以及社區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具體承擔的工作事項,實行清單管理並及時向社會公布。五、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溫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龍崗新型城鎮化綜合改革的支持、指導和監督,統籌研究重大政策和重要問題,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將相關改革試點、探索和示範任務交給龍崗,有針對性地制定相關政策,在基層治理、社區居民自治、城鄉協調發展、公共服務、產業發展、要素配置等方面給予龍崗支持。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溫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總結龍崗市新型城鎮化綜合改革經驗,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經驗和體制機制。六、省人大常委會和溫州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堅持立法決定和改革決定的銜接,堅持正確監督、有效監督和依法監督,保證法律法規、本決定和相關改革決定在龍崗市的有效實施。
龍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加強對新型城鎮化綜合改革的支持和監督,保障法律法規、本決定和相關改革決定在龍崗市的有效實施。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