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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糾紛案例知識

邊肖發現,離婚房產糾紛比較復雜,專業律師要經過很多程序才能明確處理相關事宜。接下來,邊肖將通過壹些案例,介紹壹些關於離婚房產糾紛的小技巧。

離婚房產爭父母購房補貼

2001,岑與結婚。2003年,因無資金買房,岑某愛人接受岑父母補助65438+萬元。後來,因為有了外遇,岑決定和他離婚。但是他們對房子的切割有分歧。範認為,房子打折後,應該由兩人平分;岑認為需要扣除父母出資的654.38+萬元房款,然後平分。

律師解讀:從岑的情況來看,是他們婚後父母出資購房,當時沒有明確表示將654.38+萬元購房款給了岑。因此,這6.5438億元應視為岑和的產業。可見鄒的概念是沒有根據的。當然也有例外。如果收集到李有外遇的證據,證明他在婚姻破裂時有過錯,那麽岑作為壹個沒有過錯的女人,在共同分割夫妻產業時可以享受優待。

判令規定:根據《婚姻法》第17條和第18條的規定,只要在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壹切財產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就應當屬於夫妻,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利。合在壹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爸爸媽媽雙方出資購房的,該出資部分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但爸爸媽媽確實表示贈與雙方的。當事人結婚後,爸爸媽媽雙方出資購房的,該出資應判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爸爸媽媽確實註明贈與在外的。”

律師提示:在婚姻的日子裏,很多產業場合,比如禮物,在新人的豪情面前顯得微不足道。很多夫妻害怕談論這些情況,“傷害了和諧”。大家都知道,壹旦婚姻破裂,這些以前被忽視的“小狀況”真的會“傷害到和諧”。淡定的情侶,在產業形勢下,還是提前到達“紙面”,才能真正做到“以後分手做兄弟”的和諧接觸。

離婚房產婚前父母贈與房產糾紛。

榮先生是姑蘇壹家外資企業的老板。他和他的妻子劉謀曾經是大學同學。畢業時,劉看到上海房價上漲,主張提前買房。所以在不結婚的情況下,榮先生家裏拿出100000元資助全款首付。出於當時豪情的調和,榮先生也在房產證上登記了劉的名字。在過去的三年裏,房價已經翻了壹倍。今年因為榮先生常年在外,劉有了外遇,榮先生憤懣之下提出離婚,但劉提出應分得壹半財產,榮先生認為應扣除其當年支付的首付款,但因為劉當時去交款,交款憑證是劉的名字,房產證也是兩個名字,所以沒有依據。

律師解讀:剛接案子的時候大家都不知所措,因為房產證登記的是兩個人的名字,交款憑證是劉的名字。如果誰主張誰舉證,我的當事人沒有依據。但是後來,我的作業有所進步。因為不喜歡女兒的做法,劉的父母自動寫了壹份當時房子首付由榮先生支付的證明。於是法官在劉作證時提出這筆錢是壹起投入的,並指出100000元的來源。劉無法舉證,案件最終調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雙方結婚前,父母出資購買雙方房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後代的贈與。因此,目前的房價應扣除榮先生的100000元,以便進壹步切割。如果房產還有抵押貸款,以後受贈人扣除禮金和抵押款,按照房產目前的評估價值,把壹半的錢付給對方。

律師提示:這種案件現在很常見。要防止這種矛盾,有兩種方式可供大眾選擇。第壹,婚後房產證上寫的是夫妻雙方的名字,所以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雙方可以平分房子,包括平分房子的增值收益。房產證上加妳的名字,雙方可以去商務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另壹條路徑是,婚前雙方要對房屋進行婚前公證,某套房屋屬於壹方,因為房屋的債務和收益與另壹方無關。

邊肖提供的幾個案例從不同角度講解了離婚房產糾紛的知識。請仔細研究和理解它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