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圖詳細信息:
主要職責:
(壹)貫徹國家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和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規劃,制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規則;代表市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權,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規範並監督實施。
(三)貫徹落實國家和省促進城鄉提升的基本政策措施;規劃和指導勞動力市場發展,組織建立和完善就業服務體系,擬訂下崗職工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章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規則;制定農村剩余勞動力開發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措施並組織實施;根據分工,制定中國公民出國就業和境外公民經商就業的管理規則;制定有關機構辦理向外國企業代表機構選派中國員工業務的管理辦法;制定從事勞務招聘中介、咨詢和培訓業務的外資商業機構資質管理辦法。
(四)國家和省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情況;實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本市職業技能鑒定條例;國家教育工作指導方針;在政策指導下,制定全市技工學校發展規劃和管理細則;擬訂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失業人員和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定全市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和辦法;制定全市勞動儲備制度的實施辦法;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評價認定制度。
(五)制定本市勞動關系調整的基本規則,建立健全勞動關系調整制度;制定全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審核並發布全市企業勞動定員標準;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根據國家制定的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制定相關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參與國家、省、市企業勞動模範的評選;負責政策安置和部署;參與制定“農轉非”政策。
(六)負責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計算和執行;執行行業工資調整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制定本市企業工資指導線;審核市屬企業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薪酬標準。
(七)制定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規範、規則;負責協調和指導全市勞動爭議處理和仲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與勞動爭議有關的集體上訪、罷工和突發事件。
(八)擬定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九)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的政策措施;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提出審計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規則和基金運營機構資質標準;制定社會保障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和認定相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制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社會團體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及補充保險承辦人員資格標準;審核確定相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負責市直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在本市註冊的中央和省屬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管理。
(十壹)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的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和發展預測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