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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中介費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未通過中介找到房屋且未支付中介費的,房屋租賃中介機構促成雙方達成合同的,可根據雙方約定壹次性收取中介服務費,並應開具發票。中介機構不得收取委托合同以外的任何財物,如保證金、信息費等。另外,中介公司不允許提前收取房費。未通過中介機構找到房屋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費,即使在中介合同中無效,但中介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的必要費用。壹般來說,中介可以收取相當於半個月到壹個月租金的中介費。中介公司在未能促成雙方達成房屋租賃合同的情況下,有權收取必要費用,但這種“必要費用”很難界定。為了避免糾紛,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好在中介合同中約定提前催收的方式和費用,避免中介漫天要價。壹些不規範的中介為了賺取房費,可能會帶承租人隨意看幾套房子。為了防止這種情況,建議將以下內容寫入中介合同:

(壹)房屋明顯不符合租房人要求時,無需支付。

為了有明確的拒付依據,租房者最好在中介合同中詳細寫明找房的具體條件。如果中介介紹的房子明顯不符合租房者的要求,就不付款,中介賠償損失。

(2)當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誤或有欺詐行為時,中介首先承擔責任。

這種情況意味著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誤,中介機構保證核實房屋信息,滿足租房人的特殊要求。但由於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誤或有欺詐行為,中介應承擔損失,先賠償承租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壹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居間人的服務合理確定。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

居間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承擔。

第九百六十五條委托人接受居間人的服務後,利用居間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居間服務,繞過居間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居間人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