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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實施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理順管理體制,規範中等職業學校收費行為,保護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和國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 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發布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省人大頒布的《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於雲南省所有職業高中、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含中等師範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中等學校附屬的各類職業高中班。 第三條中等職業教育為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學費。第四條學費標準按照年平均教育培訓成本的壹定比例確定。不同地區、不同專業、不同層次的學校學費可以不壹樣。

教育培訓費用包括以下項目: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理費、人員費和其他正常辦學費用。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校辦產業支出和其他非正常辦學支出。第五條學費占年平均教育培訓成本的比例和標準,原則上由省教育廳、物價部門、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發展和群眾承受能力規定。

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學費審批權限在省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

由省教育廳或學校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全省經濟發展水平、辦學條件和居民經濟承受能力審核,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實施。第六條學費、住宿費標準的調整,由省級教育、價格、財政部門根據物價上漲水平和全省居民收入平均增長水平,按照第五條規定的程序制定。鑒於目前全省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省裏只對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設定上限。在不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前提下,由各地(州、市)教育部門提出意見,物價部門、財政部門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同時,報省級教育、價格和財政部門備案。第七條中央部委直屬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在雲南的學費、住宿費參照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國家計委的有關規定實行屬地管理。第八條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應當酌情減免學費,減免辦法另行制定。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及其學校部門應采取多種方式,包括獎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儉學、困難補助等。,切實幫助貧困家庭學生解決學習和生活上的困難,確保他們不會因為經濟原因中斷學業。第九條學費和住宿費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學費按“新生新辦法,老學生老辦法”收取。第十條學費、住宿費由學校財務部門統壹收取,到指定的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第十壹條學費和住宿費是學校經費的必要來源之壹。按照《雲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納入單位統壹財務核算。統籌用於學校開支,補充學校公用經費不足,不得用於教師工資、福利、基建等支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第十二條學校向學生提供住宿費,應嚴格控制,住宿費必須嚴格按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學校主管部門提出,報省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準。

學費、住宿費的收支情況要按順序向教育、財政、物價部門和學校主管部門報告,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第十三條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除學費和住宿費外,未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或省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第十四條教育收費管理由各級教育、物價、財政* * *部門負責。各級教育、價格、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收費的管理和監督,督促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收費管理的政策法規,建立健全收費管理的規章制度,對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挪用學費收入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嚴厲查處;對屢禁不止、屢查屢犯,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學校負責人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從重處罰。第十五條成人中等學校、中等函授教育和其他非全日制普通中等教育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參照本暫行辦法管理。第十六條本暫行辦法由省教委、省物價局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